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