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0〕18号
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二ooo年四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市场,统工程咨询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咨询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工程咨询业务范围: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规划咨询,专题调查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具有省、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资格 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如下
1.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按下表执行。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分档收费标准

2.规划编制、评估咨询服务收费,以项目建议书各档次收费标准为基础,分别乘以调整系数1.3。项目概预算编审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各档次收费同标准执行。
3.专题调查及专题研究咨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三收取其费用,对一些调研费用大的项目加收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协商收费。
第五条 省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日常协调工作,配合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处罚建议并协助执行。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